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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並自107年8月9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要點重點如下:

(一)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申請育嬰貸款。

(二)將「傷病住院貸款」及「疾病醫護貸款」整併為「傷病醫護貸款」,並增訂「育嬰貸款」及「長期照護貸款」之貸款項目及金額,及修正與增訂上開三項貸款申貸條件。

(三)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貸款償還方式;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種類,增訂貸款人離職情形包括「免除職務」。

二、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業務,準用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據此配合修正「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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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8-08-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