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復事項:
(一)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除現已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外,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調整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
(二)聘用及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聘用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維持新臺幣(以下同)133.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24.7元調高至130元,惟各機關可視經費及財政負擔等實際需要,在不超過130元薪點折合率前提下自行衡酌。
(三)執行風險工作費:社會工作人員符合「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費支給表」分級規定,得按月支給執行風險工作費,另各地方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執行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與家庭暴力等緊急保護個案,得另在每案2,000元範圍內增給,並得與「加班費或補休假」擇一支領。
(四)備勤費:備勤性質與值班、值勤性質相同,為免增加支給名義,仍請依本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關於各機關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工作費用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視預算及業務需要自行照原規定辦理。
(五)本院91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210289號函,自旨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