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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依行政院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辦理公部門社會工作人員薪資調整規劃一案,照行政院核復事項據以辦理,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核復事項: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除現已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外,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調整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

()聘用及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聘用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維持新臺幣(以下同)133.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124.7元調高至130元,惟各機關可視經費及財政負擔等實際需要,在不超過130元薪點折合率前提下自行衡酌。

()執行風險工作費:社會工作人員符合「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費支給表」分級規定,得按月支給執行風險工作費,另各地方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執行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與家庭暴力等緊急保護個案,得另在每案2,000元範圍內增給,並得與「加班費或補休假」擇一支領。

()備勤費:備勤性質與值班、值勤性質相同,為免增加支給名義,仍請依本院781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關於各機關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工作費用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視預算及業務需要自行照原規定辦理。

()本院91410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210289號函,自旨揭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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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9-10-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