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主要修正如下:
一、第四點,明定發給日期為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年二月二日)一次發給。
二、第六點,第一項增訂第六款明定,請延長病假超過六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三、第七點,配合銓敘部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部法二字第一0九四九四六四九二一號令規定,因案停職未移送懲戒或不受懲戒、因公傷病請公假致全年無工作事實人員,及請延長病假超過超過六個月人員已無年終考績或強制考列丙等之情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原但書規定。
本次主要修正如下:
一、第四點,明定發給日期為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年二月二日)一次發給。
二、第六點,第一項增訂第六款明定,請延長病假超過六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三、第七點,配合銓敘部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部法二字第一0九四九四六四九二一號令規定,因案停職未移送懲戒或不受懲戒、因公傷病請公假致全年無工作事實人員,及請延長病假超過超過六個月人員已無年終考績或強制考列丙等之情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原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