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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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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06
  • 發布日期: 2022-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