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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補助對象及項目: 

 個人或本市立案之民間團體主動規劃照護本市公教員工或退休人員,推行以下正當休閒活動及健全福利措施者:

  (一)充實各項知能,規劃講座、研習及訓練活動。

  (二)提昇本市人文藝術風氣,舉辦音樂藝術表演活動。

  (三)提倡正當休閒育樂活動,辦理聯誼、觀摩等活動。

●申請期間及補助金額:同一民間團體之申請,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審查方式:詳如附件-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內容規定

●注意事項: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附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10
  • 發布日期: 2022-09-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