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差勤管理實施方式,仍依本府105年2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050031548及10500315481號函規定辦理。即為落實服勤義務,除以下人員差勤得採自主管理外,其餘人員上下班需辦理簽到退,每人每日服勤時間須滿8小時,至簽到退形式及次數,仍授權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一)一級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經首長許可者(以府會聯絡人員、機要人員及首長駕駛為原則;但擬採更為嚴格之管理方式,從其規定)。
(二)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
二、本府民國109年2月4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21351號函自旨揭日期起停止適用。
(臺中市政府民國111年11月29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3157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