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前自109年4月7日起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自旨揭日期起停止實施。
二、本府辦公時間及彈性上下班時間,仍依本府100年10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000198714號及108年6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123671號函規定辦理,茲說明如次: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辦公時間原則上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至下午1時,每人每天服勤時間須滿8小時。
(二)彈班時間:上午8時至8時30分及下午1時至1時30分得彈性上班,下午5時至6時為彈性下班時間。
(三)各機關於上午8時至8時30分、下午1時至1時30分及下午5時至5時30分,均應秉持「服務不打折」原則,照常提供各項服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首長自行妥適調配。
(四)至個別公務同仁若有因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申請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部分,授權由各機關依實際狀況衡酌辦理。
三、有關本府各機關同仁非因公出國之請假程序,回歸各服務機關差勤管理流程辦理,並由各機關通盤考量現階段防疫政策及人力運用,本權責准駁,至因公出國案件仍應依本府相關程序辦理。
四、本案附表所列相關函示(本府民國109年4月7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79334 號、110年5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00127677號、111年7月5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70331號及111年10月5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264207號函),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均自111年12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五、另學校各項差勤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局依業務性質統籌辦理。
(臺中市政府民國111年11月29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315777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