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數位轉型政策及節能減碳趨勢,並考量現今網路及電腦設備已臻普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之1規定,分發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報到通知,經考試錄取人員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爰經考試錄取人員同意之報到通知電子文件,分發機關應置於其公告指定之資訊系統,提供考試錄取人員下載,除因不可抗力事由者外,應於公告期限內進入該資訊系統 ,並以考試錄取人員進入該資訊系統時,發生送達效力;未於公告期限進入資訊系統者 ,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次日發生送達效力。
二、另外如果因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等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於公告期限內進入分發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者,分發機關應另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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