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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前一年考績結果辦理現職俸級更正



案號



4-12



案例標題



依前一年考績結果辦理現職俸級更正



案例描述



一、技士方小惠於98年12月31日由外縣市調任同職等職務,區公所依限於三個月內辦理動態登記,案經銓敘部99年2月3日銓敘審定為薦任第7職等本俸2級430俸點有案。


二、茲以其98年考績經銓敘部審定為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7職等本俸3級445俸點,區公所於接獲通知後,依其98年考績結果辦理現職俸級更正,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以維其權益(按考績或考績升等結果均於次年1月1日執行)



貼心提醒



一、一般而言調任新進人員於三個月內辦理動態或任用銓敘審查,即可完成其任用相關程序,但於12月2日以後調進人員,其考績係由原服務機關辦理,往往會發生俸級晉級或考績升等之情形,新機關很容易疏忽而未辦理其任用或俸給之更正或變更,致損其權益。


二、辦理上開任用或俸給之更正或變更案時,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文表合一,毋需另具公文。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3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