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5-1 |
案例標題 |
辦理甄補案時,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確實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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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甲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人事室科員小秋與參加甄選之人員阿滿係母子關係,小秋雖於各委員評定面試時已迴避,惟仍由其彙整作成該次甄審會之會議紀錄,爰程序上仍屬有瑕疵,小秋應迴避本次甄審案之所有作業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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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規定,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於參加陞遷人員之造冊、甄審委員之發言內容、決議過程、陞遷結果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前等辦理陞遷情形,均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應迴避之人員,對於甄審案之所有作業過程均應予以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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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與函釋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