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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對於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

查給與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其中50%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50%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上開所指薪點折合率換算月支報酬,其金額原則上採四捨五入並以元為單位,爰在公、自提儲金各50%計算下,如尚有餘額不足1元時,公、自提儲金金額之計算,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之附註辦理。爰重申銓敘部101年6月13日部退四字第1013614592號書函所訂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存儲金總額=月支報酬×12%(四捨五入)。
(二)自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50%(四捨五入)。
(三)公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自提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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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30
  • 發布日期: 2015-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