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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參與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人員之加班費規定一案。

各機關自104年度起遇有旨揭情形於年度加班費限額內支應仍有困難時,同意得報經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在各機關年度預算之人事費項下額度內支應。又為兼顧加班費覈實控管,各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核准情形造冊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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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5-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