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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育人員轉任機要人員提敘案



案號



1-1



案例標題



教育人員轉任機要人員提敘案



案例描述



一、 本府機要人員劉顧問於100年9月16日到職,暫支簡任第12職等本俸1級,因其曾任教育人員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提敘作業。


二、 惟因大學教授並無年終考績,為提敘其曾任大學教授年資,送審時除機要人員送審應附之證件外,尚須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高資低採同意書及各年度加薪證明書且服務證明書並須詳載該員任職期間所擔任教學工作及研究之教授科目核心等(供認定是否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歷時約6個月方完成提敘作業。



貼心提醒



本案例因劉顧問任教之大學未曾開立相關證明文件,故需人事單位不斷與銓敘部溝通並協助校方開立證明文件,方能順利採計年資完成提敘作業。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


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


五、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第3款。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