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1-2 | 案例標題 | 機要人員任用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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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阿良自83年3月1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甲公所秘書、主任秘書等職務(均以機要人員任用) 並已核敘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4級650俸點,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隨同機關首長離職,於100年2月1日再任乙局機要科員,暫支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點,報到送審時採計其84年及85年2年機要人員列甲等之年終考成晉升為薦任第7職等並採計其86年1月至90年12月及92年1月至96年12月之年資提敘至所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91年3月至91年12月為畸零月數不予採計提敘) | ||
貼心提醒 | 一、初任各官等機要人員,應自擬任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非敘原敘職等俸級。 二、但如曾任機要年資且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之規定,得於該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如有積餘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 二、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 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第3款。 四、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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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機要人員任用送審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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