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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機要人員轉任年資採計提敘案



案號



1-6



案例標題



機要人員轉任年資採計提敘案



案例描述



一、區公所機要秘書黃大偉任機要職務年資計5年,並曾任薦任第7職等職務(具任用資格)4年,原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惟於縣市合併時隨鄉長職務之解除而予以免職,又因鄉長留任為機要區長黃員遂得以機要人員留用,惟秘書一職由原薦任第7至第8職等改為單列第7職等,黃員重行派代時僅得以其所佔職務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即薦任第7職等本俸1級起敘)並採計曾任第7職等以上年資提敘9年,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5級550俸點,不得逕行以現敘機要等級俸點改派。


二、本案黃員因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維其權益經洽詢銓敘部後,將原機要職務註銷變更為非機要職務改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黃員即可以原審定有案之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4級再採計其曾任機要年資而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較其以機要任用為有利。



貼心提醒



機要年資之採計係以相當所佔職務職等之年資始得採計。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及第17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