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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機要區長改任官派區長之年資採計



案號



1-7



案例標題



機要區長改任官派區長之年資採計



案例描述



一、甲區公所區長原為民選鄉長,於99年12月25日依地方制度法轉任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因其於擔任民選鄉長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曾任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秘書職務,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薦任8職等本俸5級505俸點,96年3月30日辭職在案),於101年1月31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於原職改任薦任第9職等一般民政職系區長職務。


二、因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均未就以機要方式進用為區長之是類人員年資提敘採計規範之,經向銓敘部請釋函復略以,曾任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年資,如符合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尚得參照俸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採計提敘。



貼心提醒



一、由於民選鄉長與機要區長均無考績,本案可由任職機關出具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即可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二、類此特殊送審案例送銓敘部審定時,通常銓敘部內部之會簽時程會較長,建議於發派之後立即辦理送審事宜,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


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及第7條。


四、銓敘部民國101年4月23日部銓三字第1013576927號書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