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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交通事業人員調任銓敘審查



案號



2-2



案例標題



交通事業人員調任銓敘審查



案例描述



黃員係應97年高考三級交通行政職系考試,於97年12月12日分配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甲監理所任課員實務訓練,嗣於98年4月12日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並經銓敘部審定為高級業務員30級320薪點有案。嗣經縣市政府乙機關公開甄選並商調任用,於100年4月5日報到就職,黃員於調任乙機關後之任用提敘方式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敘薪級。


二、黃員原任甲監理所課員職務自97年12月12日至100年4月5日年資採計部分,須檢具甲監理所出具之服務證明書,並註記服務期間所辦理之工作項目及各項目之百分比,於辦理黃員送審時一併報送或於前次審定次日起30日內另以「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報請銓敘部審定,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採計黃員曾任甲監理所課員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三、本案黃員任交通事業機構年資經銓敘部審定,依規採計其99年1月至99年12月計1年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提敘1級。



貼心提醒



機關於辦理公開甄選,若有交通事業人員應徵,應注意務必告知當事人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相關權益事項,尤其年資採計提敘必須具備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3項條件之規定,以避免爭訟。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11條及第17條。


三、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