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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



案號



2-3



案例標題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



案例描述



小陳原服務於合作金庫銀行,於民國94年4月1日調至甲機關擔任委任第3至第5職等助理稅務員,其81年1月至93年12月曾任合作金庫年資可提敘13年,調任甲機關時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起敘,採計前職12年年資提敘12級至委任第3職等年功俸最高級8級,因該職等已無級可提爰保留積餘年資1年,俟於99年考績升等敘委任第5職等,續採計前職保留1年年資提敘1級,為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6級。



貼心提醒



須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之規定,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