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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國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



案號



2-4



案例標題



國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



案例描述



一、區公所里幹事謝大仁於民國76年1月至92年2月任職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民國92年轉任一般行政機關,歷經2次提敘後,尚保留積餘年資4年未提敘。


二、嗣於100年考績升等銓審為委任第5職等後,續採計前職年資提敘4級,該公所在辦理此案過程中,銓敘部告知應提供謝員在前職(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任內所擔任之一般行政職系課員職務內容,需與職組職系一覽表內所載之一般行政職系工作內容相符的證明文件,如職務說明書或證明書。


三、該國營事業無職務歸系或銓審制度,故無相關職務說明書或銓審函,僅有開立考績通知書,及專案資遣證明文件。區公所遂立即通知謝員返回原服務機關開立證明書,內容敘明姓名、職稱、職務列等、任(離)職年月日、離職原因、俸階或薪額、職務工作內容給項,送達銓敘部辦理提敘俸級核准。



貼心提醒



爾後所屬員工如有國營事業或非銓審有案年資,擬予提出任用或俸給更正送核案時,相關工作內容性質等證明文件,必須事前請當事人返回原機關開立,俾利證明服務年資及認定與現職工作性質相當之證明文件。



相關規定與函釋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