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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初等考試分發勞保局再調任一般行政機關仍需依錄取類科任用



案號



2-5



案例標題



初等考試分發勞保局再調任一般行政機關仍需依錄取類科任用



案例描述



區公所書記魏小佳於98年初等考試勞工行政類科錄取,同年10月9日分發至勞工保險局實務訓練並於99年2月8日訓練期滿任用。當年度並辦理另予考績。


魏員於100年2月參加區公所一般行政職系書記對外徵才甄選錄取,並於3月14日報到任職。惟勞工保險局係非送審銓敘之機關,因此,魏員任職區公所書記職務視為初任公職,需依其考試及格類科任用始得辦理銓敘。


後經區公所審查秘書室一般行政職系書記職務因辦理與勞工保險相關業務,得改歸勞工行政職系。本案經辦理一般行政職系書記職務註銷及新增勞工行政職系書記職務歸系及派代等事宜後,案已經銓敘部審定通過,惟勞工保險局任職期間未辦理年終考績案(僅有一年另予考績),無法辦理俸級提敘。另有關勞工保險局年資業已辦理退撫基金購買年資在案。



貼心提醒



爾後新進員工如係非銓敘審定機關之現職人員,應確認其相關考試類科並依其考試錄取類科慎選相關職缺任用,避免徒生困擾。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二、職務歸系辦法第8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