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2-6 | 案例標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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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一、縣市合併改制後,移撥安置小周為甲機關薦任第8職等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股長並依規辦理送審,惟銓敘部以該員資格無法派代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請甲機關妥處後再送審。 二、查小周係應9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水利工程技師考試及格,95年6月12日轉任市府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土木工程職系技士職務,經銓敘部審定在案。惟職組暨職系一覽表於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土木工程職系調整細分為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及都市計畫技術等8個職系。小周於上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轉任(95年6月12日)已屬原土木工程職系修正細分後之新職系,僅具細分後土木工程職系之調任資格,無法再取得原土木工程職系細分後之各職系(含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為解決小周無法審定都市計畫技術職系問題,甲機關爰報請銓敘部,依據縣市合併人員移撥安置之業務需要,同意該職務暫歸土木工程職系,惟於小周離職後,該職務仍須歸入適當職系,本案業奉銓敘部審定在案。 | ||
貼心提醒 | 專技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專技轉任對照表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專技轉任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本案小周係於95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一覽表修正施行之後轉任,故僅取得細分後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反之,小周若於95年1月16日前轉任審定土木工程職系有案者,則仍得適用該職系修正細分後各職系任用資格(含都市計畫技術職系)。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二、銓敘部民國100年6月10日部銓三字第100338801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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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限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