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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醫事人員轉調公務人員─士(生)級



案號



2-7



案例標題



醫事人員轉調公務人員─士(生)級



案例描述



甲衛生所護士小鳳,100年參加衛生局舉辦升遷案,調任衛生局擔任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技士職務。


渠曾於85至89年擔任薦任第7職等本俸2級護士職務後辭職,於94年至99年再任公職,服務於后里區衛生所擔任士(生)級護士。


因小鳳94年至99年擔任護士年資與現任薦任第7職等不相當,故無法提敘俸級,仍然銓敘審定為薦任第7職等本俸2級430俸點。



貼心提醒



一、因護士為士(生)級相當為委任,與薦任第7職等不相當,故無法提敘。


二、在辦理升遷時,應先告知本人相關個人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