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2-7 | 案例標題 | 醫事人員轉調公務人員─士(生)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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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甲衛生所護士小鳳,100年參加衛生局舉辦升遷案,調任衛生局擔任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技士職務。 渠曾於85至89年擔任薦任第7職等本俸2級護士職務後辭職,於94年至99年再任公職,服務於后里區衛生所擔任士(生)級護士。 因小鳳94年至99年擔任護士年資與現任薦任第7職等不相當,故無法提敘俸級,仍然銓敘審定為薦任第7職等本俸2級430俸點。 | ||
貼心提醒 | 一、因護士為士(生)級相當為委任,與薦任第7職等不相當,故無法提敘。 二、在辦理升遷時,應先告知本人相關個人權益。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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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醫事人員轉調公務人員─士(生)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