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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醫事人員轉調公務人員─師(○)級



案號



2-8



案例標題



醫事人員轉調公務人員─師(○)級



案例描述



阿怡任職於甲戒治所擔任師(三)級臨床心理師,90至91年為薦任第6職等本俸3級,92至99年因改任換敘轉為師(三)級心理師。


100年阿怡調任衛生局擔任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技士職務,採其92年1月至99年12月共計8年年資提敘8級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6級。



貼心提醒



阿怡因90至91年薦任第6職等時,考績為1甲1乙,故該員只能提敘,無法晉升薦任第7職等。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2款(銓敘合格)。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