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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警察特考乙等考試任用案



案號



3-2



案例標題



警察特考乙等考試任用案



案例描述



一、阿丁係應84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乙等考試交通警察人員交通行政組考試及格,擔任乙機關薦任第8職等交通技術職系股長職務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有案,嗣經甲機關公開甄選並商調任用為甲機關交通行政職系股長職務,經辦理動態登記時未能以經銓敘審定之交通技術職系現職人員資格單向調任交通行政職系。


二、茲因「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規定略以「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故丁員係應乙等特考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考試及格,依上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尚無法於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適用擬任之交通行政職系職務。因此,丁員不得以其任職於乙機關曾銓敘審定交通技術職系之資格調任甲機關交通行政職系職務。


三、惟阿丁因具有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碩士學歷,則依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以其所修習科目20學分認定具交通行政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甲機關任用。



貼心提醒



須注意所修習課程內容是否符合該職系專長所認定之20學分數。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