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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以修習學分取得非技術類職系任用資格



案號



3-3



案例標題



以修習學分取得非技術類職系任用資格



案例描述



甲衛生局獸醫職系技士(P05或P06-P07)阿明為個人生涯規劃申請調任衛生行政職系衛生稽查員職務。阿明係高考獸醫職系及格,現敘薦任第7職等合格實授,經查阿明曾至乙國立大學修畢獸醫研究所畢業,所修習科目與公務人員高考專業科目核對,採計10學分以上,未滿20學分;故可調任衛生行政職系衛生稽查員(P05或P06-P07)職務。



貼心提醒



一、須在本機關任職滿3年,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


二、以調任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



相關規定與函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8條第2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