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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案號



4-1



案例標題



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案例描述



甲機關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科員小慧因家庭因素降調乙機關委任第5職等辦事員,因其現敘俸點為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故派免時以「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10級520俸點,照支590俸點」辦理。



貼心提醒



一、應於小慧應徵時告知其降調低一官等之權益,並請其填寫自願降調同意書。


二、本案應以擬任人員送審書報銓敘部審定。


三、應檢附「確認表」、「自願降調同意書正本」。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