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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不同機關職務遷調



案號



4-3



案例標題



不同機關職務遷調



案例描述



一、原任職甲托兒所護士小莉,知悉乙托兒所護士小慧將於民國100年7月13日退休,便有意調往離家較近的乙托兒所任職。


二、惟因護士屬授權所屬機關自行核辦之職務,為尊重乙托兒所機關首長,托兒所之上級機關丙局主動與之連繫,所長表達托兒所因縣市合併剛從區公所獨立出來,未有辦理公開徵才經驗,爰同意此遷調案。


三、經丙局連繫後,以上級機關名義核布派令,小莉終於民國100年7月15日由甲托兒所平調至乙托兒所。


四、人事任免作業雖授權所屬機關自行核辦,但所屬機關同仁有困難時,上級主管機關應尋找相關規定及解決之道,服務員工。



貼心提醒



一、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


二、原遷調及擬遷調職務需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要件。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


二、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第2點第5款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