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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降調低一官等任用案



案號



4-5



案例標題



降調低一官等任用案



案例描述



甲機關第一課助理員職務係縣市合併機關改制後新增職缺,因合併時,該機關無適當人員符合內陞資格,甲機關於民國100年1月份於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告徵才,經甄審程序首長圈選阿蘭任該助理員職務,惟阿蘭當時已銓敘薦任第7職等有案,而助理員職缺職務列等為委任第4至第5職等,經與阿蘭連繫告知,若過調至該機關需降調低一官等任用,其權利義務情形,其表示均可了解及同意,爰甲機關要求阿蘭填寫「自願降調低一官等之職務同意書」,後經商調過程,其原服務機關亦同意其過調,爰於民國100年2月15發派,阿蘭於同年3月11日報到。



貼心提醒



降調低一官等任用對當事人權利影響甚鉅,事前需詳細告知,若當事人了解並無異議,則需請當事人填寫「自願降調低一官等之職務同意書」以為憑據。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