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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機關改制留用人員陞遷案



案號



4-7



案例標題



機關改制留用人員陞遷案



案例描述



區公所佐理員陳一弘於縣市合併前,係留用佐理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縣市合併後仍以留用人員任用,茲以陳員未具薦任資格,為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是以,銓敘部以機關改制,保障現職人員官職等為由,僅同意陳員所佔職缺以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辦理歸系,不同意跨列薦任第6職等。陳員於100年9月參加100年度委升薦訓練及格,區公所適逢里幹事(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出缺,陳員仍應按該公所陞遷序列參加高一陞遷序列薦任第6職等里幹事之陞任甄審,不可以其縣市合併前曾占佐理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職缺而免除陞任甄審逕以調任薦任里幹事職缺。



貼心提醒



爾後所屬員工如因機關改制或整併,人事同仁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其權益及銓敘部作法避免當事人對人事單位的不諒解。



相關規定與函釋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及本機關陞遷序列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