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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考績升等暨職務異動送審案



案號



4-8



案例標題



考績升等暨職務異動送審案



案例描述



一、區公所原2職等書記李小真於民國100年08月12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98年、99年連續兩年考績甲等晉升一職等為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並經銓敘部100年08月12日審定在案,生效日為100年01月01日。


二、又李員表現良好,於公所99年第20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渠陞任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里幹事職務,生效日亦為100年01月01日。


三、區公所於100年08月15日辦理李員調升里幹事動態登記,經銓敘部提醒:李員於100年01月01日業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審定為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而同一生效日又調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里幹事職務,故應辦理「公務人員任用變更」而非動態登記。



貼心提醒



爾後所屬同仁如有考績升等暨職務異動係為同一生效日,應填載「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辦理任用或俸給更正,而非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擬任人員送審書)」辦理動態登記(或擬任送審)。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2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