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4-10 | 案例標題 | 再次一陞遷序列內陞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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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區公所課員陳旺101年3月5日退休,所遺職缺奉區長指示內陞,經調查次一陞遷序列薦任第6職等里幹事皆無陞遷意願,爰召開甄審委員會評定次一陞遷序列為「非適當人選」,才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員陞任。 | ||
貼心提醒 | 具有陞遷資格人員,如填具放棄書,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仍得就適任人選中擇優陞任。又「次一序列中均無意願陞任」與「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員」在涵義上並非相當。機關應本職權認定,倘次一序列中均確為不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 二、銓敘部90年06月18日 九十銓一字第二0三三0一八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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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再次一陞遷序列內陞案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