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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再次一陞遷序列內陞案例



案號



4-10



案例標題



再次一陞遷序列內陞案例



案例描述



區公所課員陳旺101年3月5日退休,所遺職缺奉區長指示內陞,經調查次一陞遷序列薦任第6職等里幹事皆無陞遷意願,爰召開甄審委員會評定次一陞遷序列為「非適當人選」,才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員陞任。



貼心提醒



具有陞遷資格人員,如填具放棄書,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仍得就適任人選中擇優陞任。又「次一序列中均無意願陞任」與「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員」在涵義上並非相當。機關應本職權認定,倘次一序列中均確為不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


二、銓敘部90年06月18日 九十銓一字第二0三三0一八號書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