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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任現職未滿一年之年資併計案



案號



4-11



案例標題



任現職未滿一年之年資併計案



案例描述



101年4月區公所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課員職缺擬辦理內陞甄補,其中次一序列人員里幹事紀小魚現敘委任第3職等,自民國100年6月1日至101年4月1日任現職未滿1年,惟併計前任職中和市公所里幹事年資(民國97年10月13日至99年7月30日),合計滿1年,爰具陞任任用資格。



貼心提醒



    為避免機關人事機構未注意任現職不滿1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作業,或未將曾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併計滿1年者辦理陞任作業,各機關辦理甄審(選)作業如涉及須併計當事人相關年資滿1年者,始得參加陞任之情形,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