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4-13 | 案例標題 | 降調人員動態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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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區公所一書記職缺(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對外公開甄選,經甄審委員會決議適當人員名冊順序後,報陳首長圈選,由原任辦事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之柳員調任。 柳員原任辦事員(已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擬任書記一職為「降調」,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係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始予調任。綜上,辦事員職務(最高列等為委任第5職等)較書記職務(最高列等為委任第3職等)為同官等內降調低二職等,須當事人同意且應填具「自願降調同意書」。 | ||
貼心提醒 | 降調案件於動態送審時,除應具動態登記書及派令影本外,尚須檢附擬任人員「自願降調同意書」,以利送審作業順利。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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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降調人員動態送審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