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6-1 | 案例標題 | 考試及格先行派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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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阿軍具95年普考及格且合格實授委任3職等在案及98年地方特考三等(99.5.31~100.10.26)資格,惟於分發機關任職未滿3年,復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因考上高考三級分發至甲局擔任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工程員,以其95年普考資格已敘委任第3職等得權理委任第5職等,視同調任,因此得以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 | ||
貼心提醒 | 一、98年地方特考三等因於分發機關未滿任用3年,無法以此資格派代,惟得以95年普考委任第3職等資格派代任用,並併資辦理100年度年終考績。 二、阿軍派令雖發派3職等,在說明欄可加註『實務訓練期間以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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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考試及格先行派代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