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人力科 > 任審實務案例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6-4 現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他機關之年資採計提敘案例



案號



6-4



案例標題



現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他機關之年資採計提敘案例



案例描述



一、珊珊曾通過9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98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會計類科,於99年又以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會計類科錄取分發至甲機關,辦理分發視同調任繼續實施實務訓練。


二、因98年地方特考限制轉調期間調任他機關占缺實務訓練,爰珊珊無法以原具資格辦理分發視同調任,為使其原有年資得以銜接並具99年度年終考績資格,得以原具9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之官職等級辦理現職分發視同調任繼續實施實務訓練並辦理送審。


三、經銓敘部審定結果珊珊以委任第3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權理委任第5職等(實務訓練期間),並採計其99年1月至12月計1年年資提敘1級,即審定為委任第3職等本俸3級。



貼心提醒



為避免同仁權益受損,針對現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他機關占缺實務訓練人員,須特別注意其原具資格是否合於分發所占職務,可辦理分發視同調任派代並實施實務訓練,以保障其原有年資。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2款(銓敘合格)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及第17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