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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現職人員復應高普考試錄取提敘案



案號



6-5



案例標題



現職人員復應高普考試錄取提敘案



案例描述



一、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技士張大山原為應96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及格(97年服義務役期),分發於苗栗縣苗栗市公所任職,復又應100年高考三級土木工程科及格。由於張員必須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限制轉調錄取分發區以外之機關學校6年,無法以原具資格辦理分發視同調任,而須先由苗栗市公所辦理卸職,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支給張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370俸點之津貼(而非原於苗栗市公所所敘之薦任第6職等本俸2級)。


二、惟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1項,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且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按年核計加級。爰此張員98年5月21日至100年10月27日合計兩年六個月之年資(98年另予考績、99年年終考績、100年另予考績),依據考績結果給予採計加級一年年資,於100年12月27日實務訓練期滿分發任用時生效,核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2級400俸點。



貼心提醒



一、限制轉調期間人員復應他種考試錄取,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應以該考試等級核給津貼。


二、如有可提敘年資應於發派送審時再行檢證辦理提敘送審。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


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1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