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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案



案號



6-7



案例標題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案



案例描述



一、區公所新進同仁辦事員江小美原應97年初等考試及格,任職本市甲局書記,100年年終考績審定為委任第2職等本俸1級230俸點。


二、小美復應100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及格101年4月5日分發本市區公所占缺實務訓練,因初等考未有服務年限限制,委任第2職等得以權理委任第3職等,公所應發布調派令(視同商調)年資銜接,該員得據以辦理年終考績。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規定:「特考4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俸給支領訓練津貼」,是以,江員雖審定委任第2職等本俸1級230俸點,可依上開規定支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之訓練津貼。


四、江員原係合格實授委任第2職等現職公務人員與分發後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得於報到後一個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貼心提醒



現職人員未受轉調限制,取得較高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如以原具資格視同調任應發布調派令以利年資銜接。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條及第26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