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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考試及格」辦理任用更正



案號



7-1



案例標題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考試及格」辦理任用更正



案例描述



小梅原任甲戶政事務所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課員職務,並以「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資格審定薦任第7職等合格實授,復於101年1月10日取得「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考試及格」,其考試及格證書於同年2月下旬核發,該所尚未辦理任用更正,而小梅嗣後於101年3月8日調任乙局擔任科員職務,甲戶政事務所認為小梅已敘薦任第7職等,是否辦理任用更正並不影響其等級且已將調任,至新任機關辦理動態時再一併辦理任用更正即可,故未報送銓敘部「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致乙局無法辦理動態審定。



貼心提醒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除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5年薦任第7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8職等以下職務外,以擔任薦任第7職等以下職務為限,與「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資格不同,雖當事者銓審之職等相同,仍需檢送「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報銓敘部辦理更正。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5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