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8-2 | 案例標題 | 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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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劉大雄先生係應92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考試及格人員,原任臺灣臺中監獄委任第5職等管理員職務,核敘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5級445俸點,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調至本市區公所,擔任薦任第6職等里幹事職務,核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4級445俸點,劉員尚具有軍中之上尉及少校年資,本應即時辦理提敘俸級,因適逢臺中縣、臺中市於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臺中市),故暫時無法辦理提敘俸級,合先敘明。 該員復於民國100年8月1日調任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幹事職務,頃接銓敘部100年8月10日審定該員擔任區公所改制後里幹事之動態審定函,銓敘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本俸5級445俸點,並溯自99年12月25日生效,理應爲其辦理提敘俸級事宜。 茲以該員之提敘俸級案件,如於新任之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時,因幹事職務職等最高核列薦任第7職等,依規「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如於該校辦理提敘其軍中上尉年資恐無法採計,顯然對於當事人較為不利,為維護其權益,故而選擇由原任職區公所辦理其提敘俸級事宜。 劉員之俸給申請更正(提敘俸級)案,區公所於100年8月31日函請銓敘部核辦,經查該員係以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依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採計其85年7月至89年6月止之軍中上尉、少校年資(共計4年)提敘4級(畸零月數年資,依規不予提敘),並經銓敘部100年9月28日銓敘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4級505俸點,並溯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提敘案至此原已告一段落,茲據劉員申請書提及,本案係渠尚未參加原服務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99年年終考績核定為銓敘基礎,故核定結果少晉一級,區公所復於100年10月11日將該員俸給申請更正案函請銓敘部核辦,並建請將銓敘部100年9月28日上開審定函註銷,重行以100年1月1日為生效日辦理俸給變更。 茲以銓敘部針對審定函註銷案件格外慎重,須將該部100年9月28日原審定函註銷後,始得重行審定,爰區公所再函請銓敘部註銷該部100年9月28日審定函,復經銓敘部100年11月8日註銷原審定函,亦即該員重新回到未提敘前之俸級,銓敘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本俸5級445俸點,並溯自99年12月25日生效,一切歸零。 區公所復將該員俸給申請更正案函請銓敘部核辦,並請自100年1月1日生效辦理俸給變更,該部於100年12月2日銓敘審定該員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5級520俸點,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綜上,本案終於整個作業完成,區公所乃檢送該員任用案之銓敘部審定函請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 ||
貼心提醒 | 辦理提敘案件須注意「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並且應即時辦理,才不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如果已逾越時效未辦理提敘,當事人又已晉升至較高之職務,依規定低資不得高採,遂造成無法補救之憾事,可不慎歟? 人事同仁應當秉持「不怕事、不怕煩」原則處理事情,ㄧ個步驟ㄧ個步驟慢慢來,請當事人證件準備齊全,並與銓敘部多作溝通,雖然是已調職同仁,其提敘俸級案件,仍應站在對方立場思考,將心比心,積極維護其權益。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及第17條。 三、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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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