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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約聘、僱年資僅能提敘至本俸最高級



案號



8-3



案例標題



約聘、僱年資僅能提敘至本俸最高級



案例描述



一、幹事林小芬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合格原職改派(核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3級415俸點)。


二、小芬職前曾任高雄縣政府專任約聘人員3年1月又1天,前已採計84年7月1日至85年6月30日之1年年資提敘1級有案(已提敘至委任第5職等本俸最高級5級),現取得薦任官等資格,擬續採計其85年7月1日至87年6月30日職等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之2年年資,提敘2級至薦任第6職等本俸5級445俸點。


三、檢具85年7月1日至87年6月30日優良服務年資證明,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報請銓敘部提敘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本俸5級445俸點,並自升官等考試榜示之日生效。



貼心提醒



一、公務人員提敘職前年資時,當事人於任委任官等職務時,  會先提敘約僱人員年資,約聘年資則俟取得薦任資格時    始予以採計提敘。


二、提敘時須注意職等相當、性質相近等之認定。


三、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合於提敘之年資只能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5條及第17條。


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3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