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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聘用年資提敘應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



案號



8-4



案例標題



聘用年資提敘應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



案例描述



一、區公所課員林大宏分別於民國78年9月至86年6月計7年10個月曾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用稽查人員,及於民國86年7月至90年5月計3年11個月曾任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約僱人員,於民國94年5月16日經銓敘部審定,採其民國87年7月至89年6月計2年年資提敘二級,復於民國95年4月7日經銓敘部審定,採其民國79年7月至83年6月計4年約聘年資提敘四級在案。


二、嗣經民國99年考績升等晉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4級360俸點,擬續申請採計民國83年7月至84年6月曾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惟銓敘部以環保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職系非屬同一職組,亦非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之職系,爰無法採計提敘俸級。



貼心提醒



爾後所屬員工如有非經銓審有案年資,務必事前注意該年資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條件,亦含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之職系之職務。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給認定辦法。


三、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