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4-14 | 案例標題 | 考績核定前調任人員於考績核定後俸給變更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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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區公所里幹事小惠於民國101年2月1日自甲托兒所調入後,因其100年年終考績尚未審定,為免延誤送審時效,爰本公所先行報送小惠之動態登記,復經銓敘部於銓審函備註:「100年年終考績審定後如有晉級應申請俸給變更。」本公所於101年5月收到小惠100年考績確定晉級後,即填寫「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送請銓敘部辦理俸給變更。 | ||
貼心提醒 | 年初職務調動者,如前一年度考績尚未審定時已先行辦理動態登記,則於前一年度考績結果審定後如有晉級應再辦理俸給變更,並溯自到職日生效。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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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考績核定前調任人員於考績核定後俸給變更送審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