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2-11 | 案例標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任用銓審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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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一、小張係應101年公務人員高考3級考試土木工程職系及格,於101年10月25日分發至甲機關佔缺實務訓練人員,其分發前任職於乙機關技士職務,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人員,故小張係依專技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以現職人員調任方式派代甲機關技士職務實施實務訓練,並送銓敘部審定為薦任第7職等本俸4級460俸點在案。 二、嗣小張因縮短實務訓練,於101年12月25日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選擇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送審,依規採計其原以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任職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6年,按年提敘薪級,經銓敘部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2級475俸點。 三、依據專技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有關轉任人員於調任時,應適用轉任與其專技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或曾經銓敘部依專技轉任人員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等規定,選擇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送審,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規定,專技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改派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爰小張選擇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自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點起敘,再採計其服務年資職等相當(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高資可以低採)、性質相近(均為土木工程職系)及服務成優良(考績考列乙等以上)年資提敘6級,核敘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2級475俸點。惟以專技人員轉任任用年資之考績,不得作為取得同官等升任高一職等任用之年資,取得升職等任用資格。 | ||
貼心提醒 | 一、此類人員考試及格後,將採以何種法規任用送審,應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並具結。 二、不同任用制度進用之人員,其年資提敘亦有不同,例如:專技人員轉任任用年資之考績,不得作為取得同官等升任高一職等任用之年資。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及第17條。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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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任用銓審資格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