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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國營金融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案號



2-12



案例標題



國營金融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案例描述



阿輝原係85年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金融保險職系考試及格,分發至甲銀行擔任7等1級660薪點之實習助理員(初任),102年6月參加乙機關會計室佐理員之外補甄試,經面試及人甄會決議,由長官圈定為遞補人選,本案相關疑義及需注意之處如次:


一、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2條之規定,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同法第3條之規定,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阿輝任職之甲銀行職務,並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是否可採商調方式辦理調任,如無法商調,則僅能請其自現職機關辦理離職後以自行遴用方式任用,如此當年度不能辦理年終考績,將影響其權益,後經查詢相關函釋,具公務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亦得辦理指名商調,爰函商甲銀行同意後,任用阿輝擔任乙機關會計室佐理員職務。


二、茲以本任用案係不同人事制度之調任,前所任銀行職務未經銓敘審定,故轉任為簡薦委制之公務人員,僅能以其前考試及格(85年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金融保險職系考試)之資格辦理任用,其調任後職等俸點為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1項之規定,取得阿輝於甲銀行之服務證明書後,先請銓敘部審查其是否可提敘俸給,經該部審查確定可提敘至委任第3職等年功俸8級,415俸點,確保其權益。



貼心提醒



一、具公務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亦得辦理指名商調。


二、不同人事制度間人員之調任,常有調任後權益受損之問題,於調任前宜詳加說明,以避免引起糾紛。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2條及第3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1項。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


四、銓敘部95年3月10日部法二字第0952605911號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9-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