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A-2 | 標題 | 以耐心及恆心維護同仁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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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甲機關所屬機關會計室主任阿桂原任職公營事業機構會計管理師,於101年初來電詢問是否可應徵主計人員職缺,轉任公務人員。經甲機關人事室余主任及承辦人小雲瞭解該員情形後,即查閱相關法令,告知其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進一步確認其轉任及年資併計提敘等相關規定。俟資料備齊後,正式函文請示銓敘部,經銓敘部確認資格條件可轉任後,即轉知阿桂符合規定可遞件應徵,阿桂並於101年2月,通過甄審調至現職轉任公務人員,積極辦理其銓敘審定作業。於收集相關佐證資料之過程中,因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與機關不同,再次洽詢銓敘部佐證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又因阿桂證件不甚齊全,經詳細告知其應補證件及缺少之證件應如何向原機關申請補發後,備齊資料送銓敘部審定,使阿桂順利以其80年11月至90年10月計10年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10級。 於101年底辦理考績時,甲機關人事室余主任及承辦人小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將阿桂101年1月於公營事業服務之年資併計轉任後之年資,以年終考績函報銓敘部審定。銓敘部承辦人比對該部電腦資料後,認為該員101年2月始任現職,101年考績應以另予考績審定。由於考績影響同仁權益甚大,應謹慎辦理,且因阿桂人事資料並無100年考核紀錄,為確認其101年1月是否曾辦理考核,能否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績之規定,詢問其原服務公營事業機構人事單位表示,考核年度為前一年11月起至當年10月底止。該員於101年2月16日調任現職,100年11月起即未辦理考核,應可併計年資參加年終考績。確認該員具有參加101年年終考績資格後,即向銓敘部反映,該部重新以年終考績審定,確保當事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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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以耐心及恆心維護同仁權益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8-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