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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志願役軍官經考試及格提敘俸給



案號



8-5



案例標題



志願役軍官經考試及格提敘俸給



案例描述



阿良係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會計科筆試錄取,分發於甲機關會計室擔任委任第4至第5職等佐理員一職,並於101年3月30日報到,同年7月29日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茲以阿良係志願役預備軍官,曾任軍職中尉(82年2月任中尉、85年1月退伍),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採計其相關軍職年資辦理比(提)敘,案經銓敘部審查後,核定阿良自101年7月30日起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4級360俸點。



貼心提醒



曾任公職(包含約聘僱人員)或軍職人員,復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其常有可提敘俸給之年資,於報到時應詳加注意,避免影響同仁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9-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