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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限制轉調人員,復應考試分發於原職錄取分發區視同調任者,其敘薪疑義



案號



6-8



案例標題



限制轉調人員,復應考試分發於原職錄取分發區視同調任者,其敘薪疑義



案例描述



甲機關科員欣欣係97年地方特考三等錄取分發乙機關佔缺訓練人員,期滿成績經核定及格並於98年7月30日分發任用;復應101年高考三級考試錄取於101年10月23日分發甲機關佔科員職缺接受實務訓練,因具所佔職缺任用資格,且97年地方特考甲機關與乙機關為同一分發區,爰以原具資格派代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惟加註104年7月30日始能轉調原錄取分發區以外之機關任職,嗣依99、100及101年考績結果審定薦任第7職等本俸二級430俸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欣欣於101年12月22日(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取得高考三級及格證書,惟其係限制轉調人員,如以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資格送審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報送,且僅得自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起敘,再按年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如以原97年地方特考及格資格銓敘為薦任第7職等,則需至104年7月始能轉調原錄取分發區(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以外之機關任職。甲機關人事人員主動說明此情形,在欣欣深思熟慮後選擇並切結以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資格送審,而不以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資格送審。



貼心提醒



依各種考試限制調任人員,在限制轉調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擬任人員送審書」報送銓敘部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10-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