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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案號



2-15



案例標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案例描述



蕭○○101年地特四等考試會計科考試合格,102年3月28日報到分發至○○機關會計室擔任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佐理員職缺,蕭員表示其於擔任公務人員前曾應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並於101年3月2日開始執業至101年10月1日止,欲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資格轉任,問:蕭員何時可以轉任?實務訓練4個月算不算實際從事專計職務?以下就相關轉任疑義說明如下:


一、申請專技轉任,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
(二)除專技考試及格外,另須符合各該職業之執業規定領有執照或視為領有執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2條)。
(三)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條)。


二、茲就蕭員資格分析如次: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101年11月12日修正,其中會計師得轉任會計職系。
(二)蕭員100年1月14日領有會計師證書,並取得會計師公會職業證明書。
(三)實際從事專技職務2年以上:
1、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稱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指轉任人員於領有執照或視為領有執照後,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合計達二年以上。
2、而所謂之2年,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再按銓敍部90 年1 月31 日90 銓一字第1982427 號書函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第1 項第6 款前段規定「1 年」年資之計算,係以「月」計之,爰專技人員實際從事專技職務2年以上,應以「月」計。
3、次按銓敍部83 年3 月11 日83 台華法一字第0952340 號函釋,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參加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錄取,於實務訓練期間係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之業務或技術性工作,且訓練之成績考核在70 分以上者,應可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條例規定之基本年資。
4、查蕭員職業登錄自101年3月2日起至同年10月1日止,以月計算達8個月,自102年3月開始服務公職,實務訓練成績達83分,實務訓練4個月可併計年資,蕭員應自103年6月2日起符合轉任資格。


三、蕭員轉任後之權益影響:
(一)轉任後之職等及俸點:蕭員所佔職缺為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佐理員,轉任後蕭員之職等為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7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
(二)綁約:蕭員轉任後須於原機關綁約3年方可調任他機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



貼心提醒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於法規上有許多細部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與非現職公務人員轉任之程序亦不盡相同,人事單位於辦理轉任事宜前宜多加確認,並詳為告知轉任人員權益,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相關規定與函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2、4、5、6、7、9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銓敍部90 年1 月31 日90 銓一字第1982427 號書函、銓敍部83 年3 月11 日83 台華法一字第0952340 號函(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4-05-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