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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現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案號



6-9



案例標題



現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案例描述



金田一102年地方特考四等會計科錄取人員,經分配至臺中市快樂區公所會計室擔任佐理員職務,103年4月7日報到,金田一係現職公務人員,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會計類科錄取,於初等考試錄取前未有任何於公家機關服務之工作經驗,現為○○部友善局主計室辦事員,103年1月1日合格實授委任第二職等,以委任第二職等(本俸1級)資格權理委任第三職等,於報到後詢問其是否縮短實務訓練?茲就金田一疑義簡述如次:


一、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0條1項之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查訓練辦法第20條1項2款所謂之職責程度相當,依同法第23條規定,係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質言之,適用對象為曾擔任非簡薦委制之公務人員、公職教師、或國營事業機構等人員。金田一依前開資料於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前未擔任任何公職經驗,不符合此款規定。


三、有疑義者在於金田一是否符合第1、3款規定,第1款須具有低一職等以上資格4個月以上,而所謂低一職等資格,依訓練辦法22條規定,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錄取人員,須具委任第二職等資格,查何員103年1月1日合格實授委任第二職等,103年4月7日即離職報到,未滿4個月,不符合第1款規定;第3款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金田一離職前雖擔任辦事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職務,但因分配後擬任佐理員(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職務,亦不合於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職務之規定,綜上,金田一無法縮短實務訓練。



貼心提醒



現職公務人員如復錄取其他考試,須注意除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外,更應檢視是否可縮短實務訓練,避免影響人員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22及23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4-08-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