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6-10 | 案例標題 | 考試錄取人員具外國國籍之送審—以送審時尚未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為例 |
---|---|---|---|
案例描述 | 一、克拉克102年普考錄取於103年4月5日實務訓練期滿合格應辦理擬任人員送審。唯克拉克具美國國籍,依規應辦理放棄美國國籍,始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任用規定。
| ||
貼心提醒 | 1.送審時應檢附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此書表可至銓敘部網站/服務園地/通函公文及公文附件下載/輸入0983064559取得。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1.公務人員任用第28條。
|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人力科
> 任審實務案例專區
6-10 考試錄取人員具外國國籍之送審—以送審時尚未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為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4-08-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