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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考試錄取人員具外國國籍之送審—以送審時尚未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為例



案號



6-10



案例標題



考試錄取人員具外國國籍之送審—以送審時尚未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為例



案例描述



一、克拉克102年普考錄取於103年4月5日實務訓練期滿合格應辦理擬任人員送審。唯克拉克具美國國籍,依規應辦理放棄美國國籍,始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任用規定。


二、送審時,克拉克尚未完成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故應將已受理申辦機關所發給之英文信函送請相關單位辦理「復驗」(非認證),再連同其他證件送銓敘部審查。



貼心提醒



1.送審時應檢附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此書表可至銓敘部網站/服務園地/通函公文及公文附件下載/輸入0983064559取得。


2.切結書依個人情形勾填。本案例係送審時尚未完成辦理放棄該外國國籍,故勾選第二個□。


3.依本案例(指送審的最後期限尚未完成辦理放棄該外國國籍)應檢附美國在台協會已受理申請放棄國籍之英文信函及該信函的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將此英文信函持往外交部領事務局(台中辦事處在黎明路2段黎明新村)辦理「復驗」並繳規費400元後再拿至民間公證人處譯為中文。


5.以上二件正本隨同擬任人員送審書送銓敘部審查。


6.具結書中「民國年月日(就到職日)」應填實務訓練期滿之翌日(例:102年12月6日錄取人員報到,103年4月5日實務訓練期滿,103年4月6日實務訓練期滿翌日--就到職日)。


7.具結書末尾中華民國年月日應填具結當天日期。



相關規定與函釋



1.公務人員任用第28條。


2.銓敘部2009.5.19部銓五 字第0983064559號函。


3.司法院釋字第42號。


(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4-08-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70